地目乃土地使用類別,或土地使用分類;而現行地目之區分計有田、旱、池、鹽、礦、林、牧、建、雜、原、祠、墓、鐵、道、線、水、溜、公、溝、堤等二十一種,一般建築用地之地目為「建」。
隨著時代變遷,地目分類已不合時宜,故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起,內政部決議採逐步漸進方式,施行廢除地目等則制度,除了「田」、「旱」、「建」、「道」等四種與民眾相關性較大的地目外,其餘地目將不再受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至於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則全面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地目與使用分區用途雖有不同規定,但同樣能依法申請變更;然而部份業者或民眾,不願付出高額變更成本,或者投機取巧,甘冒被拆除風險而逕行開發,如「水地」、「牧地」均有人興建為住宅,但必須提醒消費者的是,雖然這類違建相對便宜,但一旦被查獲,最終必須付出被拆除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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