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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修正重點及其相關子法訂定方向 2012/03/14

近來由於部分地區房價高漲,一般欲購屋或無屋者對房價的不透明化頗有微詞,政府積極推動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促進房地產交易資訊的公開透明機制,遏止不當哄抬炒作,落實居住正義。100年10月3日總統發布「黃金十年」居住正義施政主軸「推動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落實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策略,內政部業已完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等(上開三法簡稱實價登錄三法)有關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之條文修正事宜,立法院業於100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在案。另其相關子法「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地政士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草案)」、「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草案)」、「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權利人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草案)」亦積極訂定中。

一、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
(一)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二)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3-15萬元罰鍰。
(三)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

二、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之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

三、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子法訂定、申報表格製作、登錄系統建置等需先完成,建立後並廣為宣導周知,再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即可執行。內政部將儘速妥擬完善之相關配套,以達落實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公開化之目的。

四、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買賣係有價金支付之對價關係才需申報「實價」,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五、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義務。

六、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個成交價即可。

七、未來如發現登錄成交價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者,將請申報人說明,並請申報人提出必要文件佐證,並規劃得將成交案件資訊交由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協助認定。

八、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基於公示原則,經篩選整理後,於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當事人隱私之前提下,將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由於係採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