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承墾土地   耕作權人

 

附註:
1.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課徵期間
開徵日期
課徵期間
備      註
11月1日至
11月30日
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開徵一次,臺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均訂於 11 月 1 日開徵。

 

三、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四、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1000 )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 1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 2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 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者以上)×稅率( 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稅 率 種 類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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