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預售屋 不適用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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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6 經濟日報
去年出售預售屋到底該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房地稅舊制,困擾不少民眾,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預售屋屬於預定不動產的「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的「產權移轉」, 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因此,應按房地稅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去年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又逢房市低迷、貸款不易,不少民眾因資金壓力而拋售持有的預售屋,本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不少人詢問各地國稅局,是否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的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交易屬於「權利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也就是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所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2014年以1,354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一戶,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萬元出售給乙君,甲君在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經南區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1,5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354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定甲君103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36萬元,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民眾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的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舉例來說,甲君在2015年1月以900萬元購入預售屋一戶,11月以9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該屋頭期款等款項在2015年11、12月分批給付,惟尾款在2016年1月交付,因此甲君應在105年度申報該屋的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而未申報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受處罰。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