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
納稅義務人 |
備註 |
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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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承墾土地 |
耕作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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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
二、課徵期間 |
開徵日期 |
課徵期間 |
備 註 |
11月1日至
11月30日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每年開徵一次,臺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均訂於 11 月 1 日開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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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累進起點地價 |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
四、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
(一)一般用地稅率
級別 |
計 算 公 式 |
第一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1000 ) |
第二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 1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
第三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 2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
第四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 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
第五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
第六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者以上)×稅率( 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
(二)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
稅 率 種 類 |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2/1000 |
(2)公共設施保留地 |
6/1000 |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
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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