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行為
任何契約的簽訂以本人出面最為恰當,尤其不動產之買賣,因牽涉金錢數目大、責任較重,若本人無法出面,則必須提出合法之授權書。授權書必須以文字詳細記載委任人、受任人之個人資料及房地產之標示、權利範圍以及授權處分行為。目前常用之授權書分述如下:
國內授權
公證授權: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親自前往法院公證處完成之授權書。
私下授權:所有權人在國內無法親自簽約,而出具特別授權之委任書,授權「被授權人」全權簽約、收款、辦理移轉登記有關之一切事宜。該授權書必須經由所有權人親自簽名,加蓋印鑑印章附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
國外授權
不動產之處分若所有權人在國外,應出具由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憑此授權書辦理移轉登記時只要提供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印鑑印章、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