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主體

人是權利及義務之主體,任何契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契約可能會視為無效。依民法第六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依「行為能力」可區分為三種人,分述如下:

˙自然人˙
行為能力人
均得依其自由意願為簽約及登記之主體。
1、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有行為能力。
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
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屬於效力未定, 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不得單獨為簽約之主體。
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因此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為簽約主體。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所以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全權代為簽約及辦理登記。
1、未滿七歲: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禁治產人: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不管其承買或出賣不動產,皆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出面處理。
˙法人˙

授權行為
任何契約的簽訂以本人出面最為恰當,尤其不動產之買賣,因牽涉金錢數目大、責任較重,若本人無法出面,則必須提出合法之授權書。授權書必須以文字詳細記載委任人、受任人之個人資料及房地產之標示、權利範圍以及授權處分行為。目前常用之授權書分述如下:

國內授權
公證授權: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親自前往法院公證處完成之授權書。
私下授權:所有權人在國內無法親自簽約,而出具特別授權之委任書,授權「被授權人」全權簽約、收款、辦理移轉登記有關之一切事宜。該授權書必須經由所有權人親自簽名,加蓋印鑑印章附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

國外授權
不動產之處分若所有權人在國外,應出具由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憑此授權書辦理移轉登記時只要提供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印鑑印章、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辦理


回列表頁>>
案推薦
潮州迪斯奈車位大樓

屏東縣潮州鎮志成路
1268
其他/其他
42.54
28.671-12/0
622
培德路三房

基隆市信義區培德路
498
公寓/住宅
20.94
43.924/5
311
信義安和低總價透天

台北市大安區通化街
2999
透天厝/住宅
33.42
33.421-3/3
223
千禧靜悠景觀車位美廈

屏東縣屏東市建豐路
598
電梯大廈/住宅
32.81
28.757/0
322
九如市場靜巷透天

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二段
670
透天厝/住宅
51.97
30.833/0
423
夏威夷高樓露臺2房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二段
1098
其他/其他
53.18
26.518/18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