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 稅 費 稅 率 備 註
房地合一稅    
土地增值稅 1、一般用地稅率   20%,30%,40%。
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91年2月1日生效,實施3年至94年1月31日屆滿後,經立法修正調降一般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30%、40%,且對於長期持有超過20年以上的土地給予減徵優惠,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則維持為10%,並自94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
財產交易所得稅 1、房屋評定現值×
   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率。
2、列舉抵扣。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
買賣契稅 申報契稅金額(房屋現值)×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應納稅額 購買房屋須繳納契稅,稅基與房屋稅同為房屋評定現值。 台北市的豪宅與新完工住宅,因房屋評定現值調升,連帶增加買方契稅的負擔。
地價稅 1、一般稅率:千分之十~千分之55
 (累進稅率)。
2、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1、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2、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房屋稅 1、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非住非營: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1、欠繳之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
2、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