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 (個人)
課稅範圍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一)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二)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課稅稅基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 公式: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境內居住者
(一) 持有一年以內
  ->稅率為45%
【自住房地優惠】
 減免課稅:
 *夫或妻、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
   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二) 持有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
  ->稅率為35%
(三) 持有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
  ->稅率為20%
(四) 持有超過十年者
  ->稅率為15%
非境內居住者 (一)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盈虧互抵 虧損得後抵3年(與現制同)
防錯殺條款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它非自願性因素,持有二年以下,稅率為20%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稅率為20% *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繼承 /
遺贈條款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在計算實際持有期間時,亦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的年期合併計入持有期間。(只是增加持有年期,明年1月1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仍是適用新制)
房地合一稅 (營利事業)
課稅範圍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2)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 1. 17% (與現制同)
2.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a)持有1年以內:45%;
 (b)持有超過1年:35%
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
盈虧互抵 虧損得後抵10年(與現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