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 (個人) |
課稅範圍 |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一)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二)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課稅稅基 |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
公式: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
稅
稅
率 |
境內居住者 |
(一)
持有一年以內
->稅率為45% |
【自住房地優惠】
減免課稅:
*夫或妻、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
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
(二)
持有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
->稅率為35% |
(三)
持有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
->稅率為20% |
(四)
持有超過十年者
->稅率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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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 |
(一)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 |
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盈虧互抵 |
虧損得後抵3年(與現制同) |
防錯殺條款 |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它非自願性因素,持有二年以下,稅率為20%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稅率為20%
*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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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
遺贈條款 |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在計算實際持有期間時,亦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的年期合併計入持有期間。(只是增加持有年期,明年1月1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仍是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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