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契私契˙ |
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通常是委由地政士 〈代書〉代為產權調查確認產權沒有問題,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時間、付款條件,並請代書代為簽訂、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一切事宜。實務上的不動產契約有兩種:一種是代書依據當事人合意之總價、付款條件所簽訂之契約俗稱私契,即實際交易價格之契約。另一種是登記用之契約,公定契約書,俗稱公契,土地依當時公告現值計算總值,房屋依政府核定之房屋評定現值計算(約為房屋稅單上課稅現值)。
私契:實際交易價格之契約。
公契:公定契約書,申報契稅、增值稅、登記移轉用之契約書。 |
˙付款方式˙ |
1、般買賣付款方式即以私契中雙方所合意之價格,再依總價以目前付款習慣分四次付款 |
.第一期簽約款: |
.約佔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二十。(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擬定付款方式、交屋期日等)。 |
.第二期用印款: |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四十。(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
.第三期完稅款: |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查欠稅)。 |
.第四期交屋款: |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三十。(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交屋)。 |
2、一般而言,有關付款方式 ,賣方不動產無他項權利負擔,原則上在交付證件、用印完成時均求取得價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
3、賣方不動產有他項權利負擔者,須將原有之銀行貸款在總價款中先扣除,再分算付款,而以最後一期付款清償為宜。 |
4、付款辦法並非一成不變,在不違反誠信原則下由雙方協議達成。而目前買方均要求百分之七十左右銀行貸款,因此貸款部份視同尾款,其他款項則依百分比逐次給付。 |
5、針對銀行貸款部份,雙方應會同至銀行撥款,藉以確保雙方交易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