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過戶事項
˙買賣房屋找合法地政士˙
一般民眾要辦理土地、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貸款或是辦理繼承、贈與等,都知道要找代書,政府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提昇專業代理人之水準,健全專業證照制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地政士法」,該法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所以現在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不但要經過考試及格,並且要向地政處申請開業執照,以及要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也不再稱為「代書」、「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該稱為「地政士」。
˙合法地政士應具備條件˙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應修滿三十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四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地政士得執行業務 範圍˙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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