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所衍生之稅捐,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建物契稅由買方負擔。地價稅、房屋稅依公平、習慣原則,於房地實際交屋日前稅費由賣方負責 繳納,交屋日後衍生稅費由買方繳納,其他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一比照辦理。其他協議應繳之費用亦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詳載,以防日後爭議。以下茲就賣方應負擔之稅費表列如下: |
應 繳 稅 費 |
契稅買賣:
當年房屋評定現值x6%
1、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
地 價 稅
1、一般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
2、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
|
印 花 稅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1/1000計貼。 |
登 記 規 費
1、土地以當年度申報地價總額千分之一計收。
2、建物以當年度評定現值千分之 一計收。
3、書狀費用每張80元。 |
過戶登記地
政士代辦費 每件10000至12000元(簽約費買賣雙方各1000元) |
設定登記地政士代辦費
1、每一順位抵押權3000至5000元。
2、謄本每張20元。 |
火 險
地 震 險 每年投保一次,依保險公司估算為準。 |
徵信查詢費
依各銀行收費規定。 |
其他費用
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依各收費單據)按天數比例分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