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制度隱含極大弊端,雖然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及土地稅法第33條明訂公告土地現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但是評定地價的地方政府部門並無強烈動機去頻繁更新或是確實審核公告的數字,在2003年後台灣盛行炒作房價(尤以大台北區為甚)之後公告地價制度掀起極大檢討聲浪,因為諸多不動產稅負和交易稅都跟此公告地價掛勾,若是公告地價與市價產生極大落差時,會造成投機人士炒作房屋或囤積房地的成本大減,從而吸引更多人投入此一行為,產生惡性上漲的循環。
此一公告價與市價脫鉤弊端的成因有三:
公務員人力不足,動機也不足去頻繁查核、更新、列管每一筆房產的實際市價。
在選舉的制度下,如果依循上漲市價去照實調高公告地價,幾乎小至所有自有房屋的家庭;大至地主、財團企業的稅負都會經常性頻繁增加,造成得罪選民選票流失的結果。
孫中山當初的設計是所有權人不敢報少,怕政府照價徵收,然而近代政府極少無故強制徵收市區土地,怕得罪選民同時也因為沒有必要,所以當初設計的嚇阻性構想過於單純和微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