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公證處書寫桌上有範本)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如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
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請按身份證上之資料填寫)。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或「返還押租金」。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並記明年月日。(承租人如有保證人時,亦簽名蓋章)。
三、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產權證件及載有課稅現值之房屋稅單正本(並備影本附卷)。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並備影本附卷)、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出租人如係公司等法人且登記之營業項目非以出租出售房地為業者,另需附具股東會議決議通過之紀錄及股東名冊,公司登記事項卡。
四、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授權書及私人或公司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一份交本院存卷,授權書務必要由授權人親自簽名蓋印鑑章。(經濟部停發公司印鑑證明之代替措施請閱附件一說明。)

五、所需租賃契約,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六、如請求人不識字,須找一位年滿二十歲,識字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一同到場辦理。

七、依公證法第八十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實際體驗。

八、應交公證費約為:
租賃期間租金總額及房屋公告現值二者中較高者,加保證金或押租金為其價額,依附件二計收。
附有強制執行效力之請求時,依前公證費,再加收二分之一。

九、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標的金額或價額
收費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証附件
0萬以下(含價額不能算定及非財產關係之公證) 1,000元
逾20萬元至50萬元 2,000元 
逾 50萬元至100萬元 3,000元 
逾100萬元至200萬元  4,000元 
逾200萬元至500萬元 5,000元 
500萬元至1,000萬元 6,000元 
逾1,000萬元至2,000萬元 8,000元 
逾2,000萬元至3,000萬元 10,000元 
逾3,000萬元至4,000萬元 12,000元 
逾4,000萬元至5,000萬元 14,000元 
逾5,000萬元至6,000萬元  15,000元 
逾6,000萬元至7,000萬元 16,000元 
逾7,000萬元至8,000萬元 17,000元 
逾8,000萬元至9,000萬元 18,000元 
逾9,000萬元至10,000萬元  19,000元  
逾1億元以上 每超過1,000萬元加收1,000元,未達1,000萬元者,以1,000萬元計
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上表加收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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